《秦皇岛市毛皮动物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秦皇岛市林业局  浏览量:258   发布时间:2020-03-25 10:42:22  

秦皇岛市毛皮动物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背景依据

当前,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对野生动物的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政府于2月9日召开市长办公会,全面分析了以昌黎县为主的毛皮动物管理和皮毛产业发展现状,梳理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短板,为推动毛皮动物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了见微知著、把握机遇,以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清洁化为发展定位,全面提升全市毛皮产业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昌黎县是全国最大的貉狐貂等毛皮动物养殖基地,皮毛产业已成为昌黎县支柱产业之一。但也存在着养殖手续不完备、规模化程度不高、庭院养殖模式卫生安全存在隐患、毛皮动物副产品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办法》对规模养殖场标准、场址选取、清洁化建设、皮毛加工、胴体处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以期实现毛皮动物规模化、标准化、清洁化生产,推进毛皮深加工项目建设和胴体资源化利用工作,实现产业集约化发展和转型升级。

、主要内容

本办法解决主要问题的重要法条有:

第六条 禁止在城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从事毛皮动物养殖活动,限制了庭院养殖无序开展

第十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毛皮动物养殖区投资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引导养殖者成立合作社,统一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规模养殖场应具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技术人员,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场区建有围墙,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废水、粪便等养殖废弃物收集和处理系统正常运转,禁止在养殖场内外露天堆放粪便,严禁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毛皮动物胴体禁止食用和用于食品、饲料加工等原料,必须定点进行资源化利用加工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养殖者交易皮张时,需依法提供合法取皮和检疫证明,禁止无证皮张交易和流通。

、涉及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毛皮动物养殖、利用、交易、运输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执行标准

LYT 2689-2016貂、狐、貉繁育利用规范》(国家林业局2016年7月27日发布,201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注意事项

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近期国家的多部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动物检疫等法规要修订,为使我市的办法不违背新的上位法有关条款办法将根据上位法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的毛皮动物,主要指以生产、利用毛皮为目的,人工繁育的貂、狐、貉等动物。

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养殖貉、狐存栏1000只以上,貂3000只以上的养殖场。养殖量低于上述标准的称为养殖户。

、惠民利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对主动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新建或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定点取皮点建设等给予资金奖补,对胴体集中管理及无害化处理给予适当补贴。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出台驯养繁殖毛皮动物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现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有关规定,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进行了修改,将貂、狐、貉列入目录,今后养殖貂、狐、貉等毛皮动物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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