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林罚决〔2022〕001号

作者:秦皇岛市林业局  浏览量:1244   发布时间:2023-06-21 11:04:58  

当事人:秦皇岛鑫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301757507372P,单位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2号。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信访问题转办单(第九批),本机关于2022530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74月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园博园会展园中心配电室,非法占用2200.5㎡林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肖双、郝忠文的询问笔录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行政罚款肆万肆仟零壹拾元整(44010元)。

2. 限期一年内,恢复园博园会展园中心配电室擅自改变用途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地址:海港区开发区华山中路2号财政局1,账号:63401301000000215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00025号

秦皇岛市林业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