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林罚决字〔2023〕2号
单位名称:秦皇岛金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阿尔卡迪亚
1、根据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林业局生态修复和资源管理科案件移交,本机关于2023年 9 月 1 日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通过卫星图片对比2009年发生改变,2015年被秦皇岛金海开发有限公司收购,2017年秦皇岛金海开发有限公司全权委托秦皇岛金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在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团林林场林权证范围内的国有林地上修建停车场。截至目前,秦皇岛金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取得相关合法手续。我局聘请石家庄市瑞霖自然资源鉴定中心对其违法行为面积、森林类别、地类、林种和现状情况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停车场占用林地总面积0.4206公顷。根据北戴河新区林业局提供2017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阿尔卡迪亚项目少批多占涉及的相关地块不属于国家级公益林。按森林法规定“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占用林地理应按商品林地对待。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秦皇岛金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16)第9条细化标准“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秦皇岛金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秦皇岛金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壹佰伍拾元整(10515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地址:海港区开发区华山中路2号财政局1层),账号63401301000000215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00025号
秦皇岛市林业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