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

作者:秦皇岛市林业局  浏览量:2416   发布时间:2021-07-05 10:03:29  

当事企业基本情况: 秦皇岛森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燕,现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秦海路中段海滨林场,联系电话40303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本机关于 2021 6 23日对你公司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秦皇岛森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3月至20194月期间,未经秦皇岛海滨林场同意,在已办理林地征占用合法手续以外的林地(秦皇岛市海滨林场0032林班8小班),擅自施工硬化森林防火通道错车带,非法占用防护林地1001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秦皇岛森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的规定。具体有 雷淑香、乔占营的询问笔录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之规定,决定对 秦皇岛森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一年内,恢复秦皇岛海滨林场范围内擅自改变用途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秦皇岛森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或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00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