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法办〔2015〕27号)要求,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执法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办公室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采办,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信息中心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并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科室要参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规范制作和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七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等,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 行政许可的审查环节及现场核查必须实施全过程记录。记录应当包括:现场核查通知书、首次会议签到表及议程、现场核查记录(重点部位的影像资料)、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末次会议签到表及议程、整改报告、整改确认记录、企业反馈意见单等需要记录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办公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一条 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听证等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七条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科室或单位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或私自删减、泄露、毁坏等破坏执法记录及其他违法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对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未按时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林业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