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 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 |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 |
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
|
|||||||
一般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至1.5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至50株的 |
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至8倍的罚款 |
|
||||||||||||
严重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
处以盗伐林木价值8至10倍的罚款 |
|
||||||||||||
2 |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轻微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
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 |
|
|||||||
一般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至6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至200株的 |
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
|
||||||||||||
严重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6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不足200株的 |
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
|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 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3 |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4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3m³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下的 |
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
|
|||||||
一般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3m³以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
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0m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 |
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5 |
毁坏森林、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轻微 |
毁坏林木0.5m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下的 |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
|
|||||||
一般 |
毁坏林木0.5 m³以上至1m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
|
||||||||||||
严重 |
毁坏林木1m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
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 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6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在41-85%(不含85%)的 |
责令限期完成补植。 |
|
|||||||
一般 |
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在41%以下的 |
责令限期完成重新造林; 暂停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重新造林为止。 |
|
||||||||||||
一般 较重 |
应补植而未按时补植的 |
责令限期完成补植;处应完成补植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暂停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补植为止。 |
|
||||||||||||
较重 |
应重新造林而未按时重造的 |
责令限期完成重造;处应完成重造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暂停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重新造林为止。 |
|
||||||||||||
严重 |
采伐迹地未依法按时完成更新造林的 |
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处应完成造林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暂停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
|
||||||||||||
非常 严重 |
连续两年采伐迹地未依法按时完成更新造林的 |
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处应完成造林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暂停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
|
||||||||||||
7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 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³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15m³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15m³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 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8 |
擅自开垦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 |
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 |
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 |
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 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9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 |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 |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 |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
||||||||||||
10 |
临时占用林地预期不归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轻微 |
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或者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下的 |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 |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者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2.5亩以上的
|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 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1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 |
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无证运输木材在10至20立方米的 |
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
|
||||||||||||
严重 |
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等严重情形的,或无证运输木材在20立方米以上的 |
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
|
||||||||||||
12 |
运输木材的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
|
|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
|
|||||||
13 |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
|
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
|||||||
14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
轻微 |
使用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或使用伪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立方米以下 |
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
|
|||||||
一般 |
使用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10至15立方米,或使用伪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5至10立方米的 |
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至40%的罚款 |
|
||||||||||||
严重 |
使用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15立方米以上,或使用伪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10立方米以上的
|
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40%至50%的罚款 |
|
||||||||||||
序 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 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5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 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
轻微 |
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 |
处以运费1倍的罚款 |
|
|||||||
一般 |
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至20立方米 |
处以运费1倍至2倍的罚款 |
|
||||||||||||
严重 |
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等严重情形的,或无证运输木材在20立方米以上 |
处以运费2至3倍的罚款 |
|
||||||||||||
16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
|
|||||||
17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改变国家和省级公益林面积50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下林种的 |
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至2倍的罚款 |
|
|||||||
一般 |
擅自改变国家和省级公益林面积50亩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上林种的 |
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至3倍的罚款 |
|
||||||||||||
较重 |
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猎获物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
18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 处罚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轻微 |
没有猎获物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猎获物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 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9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行政 处罚 |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猎获物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猎获物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20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行政 处罚 |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
轻微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21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轻微 |
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倒卖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伪造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非常严重 |
伪造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序 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 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22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 处罚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再犯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23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24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行政 处罚 |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轻微 |
属于“三有”野生动物的 |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国家二级重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5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 处罚 |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野外考察的 |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标本采集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 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26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生产、经营假种子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有违法所得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生产、经营假种子价值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生产、经营假种子价值在1万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 有违法所得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27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生产、经营种子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生产、经营种子价值在1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生产、经营种子价值在3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在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价值在1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价值在3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 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29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0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营种子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经营种子价值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营种子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1 |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32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对错误的标签或标明了的错误数据进行涂改的 |
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对被处罚后仍使用错误标签或涂改数据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伪造标签和试验、检验数据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序 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33 |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设立分支机构1处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设立分支机构2至3处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设立分支机构3处以上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4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营、推广种子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经营、推广种子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营、推广种子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5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
处以所采种子价值1倍罚款 |
|
|||
一般 |
抢采掠青的 |
处以所采种子价值2倍的罚款 |
|
||||||||
严重 |
抢采掠青的、损坏母树的 |
处以所采种子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36 |
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中的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不足10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不足50公斤的 |
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不足20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50公斤以上不足100公斤的 |
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至1.5倍的罚款 |
|
||||||||
严重 |
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的 |
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37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50亩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序 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38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纠正错误及时的 |
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并可处500元罚款 |
|
|||
一般 |
情节较严重、纠正错误不及时的 |
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并可处500至8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又不纠正错误的 |
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并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9 |
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 |
撤销其发证资格,可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撤销其发证资格,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0 |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罚款 |
|
||||||||
41 |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
|
没收其违法所得 |
|
|||
42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 |
|
|
责令限期治理 |
|
|||
序 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43 |
违法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土地沙化加重面积2公顷以下的 |
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土地沙化加重面积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 |
并处每公顷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公顷以上的 |
并处每公顷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4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属初次违法的 |
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的罚款 |
|
|||
一般 |
情节较轻,不属初次违法的 |
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 |
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45 |
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
46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0元-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
47 |
森林防火区内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制定了整改措施,但措施没有落实,整改不到位,火灾隐患没有得到消除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没有制定整改措施,火灾隐患不加以消除的 |
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 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48 |
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教育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且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发生森林火灾的 |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罚款 |
|
||||||||
49 |
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教育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且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发生森林火灾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0 |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教育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且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发生森林火灾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51 |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教育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且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发生森林火灾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52 |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教育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 |
|
|||
一般 |
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且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4000元罚款 |
|
||||||||
严重 |
发生森林火灾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序 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53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 |
轻微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2亩以下或者造林面积5公顷以下 |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2亩以上5亩以下或者造林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5亩以上或者造林面积10公顷以上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54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 |
轻微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10亩以下的 |
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 |
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0亩以上的 |
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55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 |
轻微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10亩以下的 |
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 |
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0亩以上的 |
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56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一般 |
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57 |
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序 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58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伪造、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伪造、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9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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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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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假冒授权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假冒授权品种的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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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假冒授权品种的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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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假冒授权品种的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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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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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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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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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情节较轻,属初次违法的 |
可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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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情节一般,不属初次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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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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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 |
可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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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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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000元以下的 |
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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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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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冒领资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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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500元以上的 |
处以冒领资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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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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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 |
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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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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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的 |
处以非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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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伪造、变造、涂改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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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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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
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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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
处以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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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伪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
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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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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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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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 |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
轻微 |
从外地调进的应施检疫的林产品在一个月内另行调运,不需要重新检疫时,不按规定凭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换取新的《植物检疫证书》的 |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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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实施产地检疫后,需要外运时,未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查核并合格,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的 |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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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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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 |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
轻微 |
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该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以5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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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态度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该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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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态度特别恶劣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没收该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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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 |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
轻微 |
未经调入省植物检疫部门同意,擅自调运的林业植物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经检疫合格的 |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检疫不合格的,处以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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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经调入省植物检疫部门同意,擅自从疫区调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
不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处以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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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较重 |
从外地调进的应施检疫的林产品在一个月内另行调运时,如当地疫情复杂易染疫需要重新检疫而不检疫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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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检疫,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虽有《植物检疫证书》但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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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办从国(境)外引进种苗及繁殖材料检疫审批手续,不按规定隔离试种、擅自调运分散种植的 |
处以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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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严重 |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
处以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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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细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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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 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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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 |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
轻微 |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不足1000元的 |
可处以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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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可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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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 |
可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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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 |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
轻微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扩散面积不足10亩的 |
可处以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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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扩散面积10亩以上不足30亩的 |
可处6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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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扩散面积30亩以上的 |
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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