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鸟类保护的通知
林护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
加强鸟类保护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鸟类保护工作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关键在落实”。为贯彻落实好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鸟类保护工作,根据当前鸟类保护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鸟类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鸟类保护工作,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鸟类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鸟类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结合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找问题、抓落实,坚持结果导向,制定行动方案,拿出可行措施,切实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压实责任,确保鸟类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主动出击,配合地方政府认真落实鸟类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将鸟类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各级领导绩效考核内容。要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巡护值守到位、监管措施到位,确保鸟类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将鸟类保护纳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网信、邮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提升保护成效。
三、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措施,扎实推进鸟类保护工作
(一)加强种群及动态监测。依托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鸟类环志站点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等,在鸟类重要栖息地和主要迁飞通道持续开展种群动态监测和鸟类环志等科研活动,掌握鸟类种群变化及迁徙时空动态,了解本地区鸟类保护的热点区域和威胁因素,逐步建立鸟类保护监测体系。
(二)强化行政执法。一是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力,形成齐抓共管、协同应对和打击鸟类非法贸易的工作格局,发挥震慑作用。二是要依法依规开展鸟类环志、鸟类样本采集、鸟类调查等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三是禁止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观鸟和拍鸟,禁止追逐鸟群和干扰及影响鸟类正常繁殖和迁徙。
(三)规范鸟类收容救护。依法依规开展鸟类收容救护活动,禁止在候鸟迁徙停歇地以及越冬地随意进行投食和补饲,避免人为因素致使鸟类滞留或延期迁徙,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救助的,由属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清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机构开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的现状,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整改,对典型问题开展追踪和督办。
(四)强化疫源疫病防控和预警。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鸟类禽流感疫情,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提高警惕,主动预警,严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要求,及时发现并如实报告野生动物种群带病毒及感染疫病等异常情况,切实做好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预警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应依托我局现有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及相关项目,开展鸟类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样品采集、监测和防控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自行开展工作或承接相关项目。
(五)加强区域性省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候鸟重要迁飞通道省际鸟类保护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建设,按照“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全面提升区域性鸟类协同保护能力,有效遏制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提升舆情处置能力。充分利用“爱鸟周”“野生动植物日”活动,发挥公益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保护鸟类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志愿者团队沟通分享信息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升焦点和热点舆情的处置能力,严防舆论炒作。同时要建立完善举报处理联动机制、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
(七)加强科技支撑。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络各方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科研力量,积极采用高科技监测巡护技术,建立科研与管理信息交流与协作互动机制,为鸟类及野生动物保护与执法提供技术服务与科技支撑。
(八)强化监督机制。我局各派出机构要积极督导辖区内各项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的落实,要及时了解掌握并报告相关情况,认真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改进方案,确保监督职能落到实处。要邀请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共同对打击乱捕滥猎及非法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我局对督查中发现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将进行约谈和通报。
请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要认真梳理并全面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将鸟类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局动植物司。
特此通知。
|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