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申请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
(一)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二)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但经受检单位(个人)按照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后,经森检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
(三)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并且具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
具体内容:(一)需要调运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二)调运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材料:
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二)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经营许可证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个人调运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四)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五)省内证换出省证的,提交县(市)区森检机构签发的省内《植物检疫证书》;
(六)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须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
●办理地点: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3655104 5911106
●办理流程: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同意受理(或补齐补正)。
2.森防站: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3.森防站:办结(办理结果告知窗口)。
内容附件: 内容附件: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