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二、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某区林业局在巡查中发现某矿业有限公司某采石场涉嫌违规使用林地。经查,该采石场2016年8月曾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许可3123平方米,但到期后未归还,也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公司负责人解释为因采矿许可证临近到期,以致未能申请继续办理使用林地许可。
三、处理意见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临时占用林地可申请延期,采石场开采期一般均超过2年,可以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十条规定,由用地单位提出延续临时占用林地申请,若经批准同意使用,可以不予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矿业有限公司某采石场在用地审核同意到期后,既未提请归还,也未按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植被,应按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予以处理。
区林业局采纳第二种意见,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植被,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四、案件评析
区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临时占用林地延期申请在原《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中无明确规定,但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十条中确有提及,表述为“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但该条款针对的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而采石场开采与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有显著区别,因此,采石场不适用临时使用林地延期申请,林业局对该公司按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予以处理是恰当的。
五、观点概括
采石场类项目不能申请临时使用林地延期,若需临时使用林地,应按照年规划开采量划分开采区域,并依次申请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