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市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市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市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上级关于湿地保护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实施上级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监督管理林业中央和省、市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市林业预算内投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二)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科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