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工作,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序实施征收补偿,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征收土地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温室(大棚)、中药材、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的,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青苗的,只对处于生长期不能收获且有种子、用工、用肥等投入的情形进行补偿,对于能够收获的不予补偿。
第四条 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第五条 征收土地上各类果树、干果类树木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株数确定。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最大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鲜果树、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
1.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板栗树、文冠果、翅果油树、黄连木等每亩111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山楂树及其它鲜果树每亩83株;矮化密植园每亩200株;柿子树、核桃树每亩83株;枣树每亩148株。
2.补偿标准(依据单株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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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种类 |
地径 |
单位 |
补偿价格 |
苹果、梨、杏、桃、李子、山楂、柿子、枣等 |
1cm~5cm |
株 |
20~100 |
5cm~10cm |
株 |
10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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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m~15cm |
株 |
3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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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m~20cm |
株 |
5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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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cm~25cm |
株 |
60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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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cm |
株 |
70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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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板栗、文冠果、翅果油树、黄连木等干果类 |
1cm~5cm |
株 |
30~120 |
5cm~10cm |
株 |
120~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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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m~15cm |
株 |
380~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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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m~20cm |
株 |
65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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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cm~25cm |
株 |
90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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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cm |
株 |
120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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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樱桃 |
1cm~5cm |
株 |
50~200 |
5cm~10cm |
株 |
2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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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m~15cm |
株 |
50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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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m~20cm |
株 |
7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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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cm~25cm |
株 |
100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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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cm |
株 |
1200~1500 |
(二)鲜果类细分品种或新兴品种按近3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其他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各类果树,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三)地径标准为自地面向上0.2米间树干直径。从地面直接分支丛生的,以丛生枝干最粗一个的1.5倍标准计算。
(四)枯死树木不予补偿。
第六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协商或评估确定。
第七条 葡萄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年产值的3~5倍计算,单位面积年产值等于单位面积产量乘以价格。
(一)鲜食葡萄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2~3年生每亩400~1000公斤;
2.4年生每亩1500~2500公斤;
3.5年生以上每亩3000~4000公斤。
(二)酒葡萄的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2~3三年生每亩400~1000公斤;
2.4年生以上每亩1000~2500公斤。
(三)价格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前3年或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四)1年生葡萄,按2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30~40%计算。
(五)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经协商或评估确定。
第八条 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经协商或评估确定。
第九条 各类木材树木的补偿标准。
(一)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阔叶树最大密度每亩111株,针叶树最大密度每亩222株,超过最大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标准如下:
胸径 每株: 厘米 元 种类 |
5cm以下 |
5~10cm |
10~15cm |
15cm以上 |
阔叶树 |
15~25 |
25~70 |
70~100 |
折合成木材市场价 |
针叶树 |
30~50 |
50~200 |
20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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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树木胸径标准为自地面至1.3米处树干直径 |
(二)各类观赏树木、花卉和中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三)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古树名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协商或评估确定。
(四)各县(区)在实施补偿过程中,也可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林木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进行价格认定。
(五)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类温室、大棚的补偿标准。
(一)骨架为竹木结构的普通温室,按建筑面积每亩补偿6~9万元;骨架为钢结构的普通温室,按建筑面积每亩补偿9~15万元。
(二)骨架为竹木的普通大棚,按建筑面积每亩补偿1~2万元;骨架为钢结构的普通大棚,按建筑面积每亩补偿3~5万元。
(三)温室、大棚有特殊建造结构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一)淡水养殖的鱼(虾、蟹),实施征拆时可以上市出售的,不给予补偿,限期出售。
(二)海水养殖的放养物不予补偿,按品种给予被征收人一个养殖季的时间处理放养物。养殖季较长或确需立即实施征拆,其损失补偿经评估确定。
(三)养殖池塘、特殊设施的补偿经协商或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补偿标准。
(一)皮毛养殖动物(貉子、狐狸、貂等)搬迁损失费,原则上按前3年或上年度市场平均价的30%补偿。
(二)家禽类(肉鸡等)搬迁损失费原则上按单期养殖利润的3倍补偿;家禽类(蛋鸡等)搬迁损失费按搬迁后恢复产蛋期(7~10天)正常产蛋量(1斤/只)的市场价给予补偿。
(三)家畜(猪、牛、羊)等养殖补偿搬迁成本(运输费、人工费)和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原则上每头补偿50~100元,其中75kg以下的育肥仔猪每头补偿100~200元。
(四)养殖设施、搬迁成本经评估或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各类水井补偿标准。
(一)混凝土管机井(100米以下),按井深每米补偿100~300元;混凝土管机井(100米以上),按井深每米补偿300~500元。
(二)钢管、铸铁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400~500元。
(三)岩石井、大口井、特殊用途井的补偿经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坟墓,一墓一棺的,迁移费每座(墓穴)补偿4000~6000元;一墓多棺的,每增加一棺增加补偿2000~3000元。
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县(区)政府酌情确定。
第十五条 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建(构)筑物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经评估确定,非法的地上建(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农田灌溉设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60~80元;农田灌溉水窖按每立方米补偿400~600元。
第十七条 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施(含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60~110元;如有特殊用途,其补偿经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各县(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通过协商或委托有关专业、技术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县(区)政府认定后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可参照本指导标准及指导价格,延用原包干价补偿方式,具体价格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果树、苗木等作物、新增养殖等设施或抢建的建(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等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标准执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http://www.qhd.gov.cn/front_pcthird_zcjd.do?uuid=D829BF45E7467977CDB22BDCEAD5B8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