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毛皮动物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当前,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对野生动物的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政府于2月9日召开市长办公会,全面分析了以昌黎县为主的毛皮动物管理和皮毛产业发展现状,梳理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短板,为推动毛皮动物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了见微知著、把握机遇,以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清洁化为发展定位,全面提升全市毛皮产业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昌黎县是全国最大的貉狐貂等毛皮动物养殖基地,皮毛产业已成为昌黎县支柱产业之一。但也存在着养殖手续不完备、规模化程度不高、庭院养殖模式卫生安全存在隐患、毛皮动物副产品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办法》对规模养殖场标准、场址选取、清洁化建设、皮毛加工、胴体处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以期实现毛皮动物规模化、标准化、清洁化生产,推进毛皮深加工项目建设和胴体资源化利用工作,实现产业集约化发展和转型升级。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解决主要问题的重要法条有:
第六条 禁止在城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从事毛皮动物养殖活动,限制了庭院养殖的无序开展。
第十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毛皮动物养殖区投资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引导养殖者成立合作社,统一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规模养殖场应具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技术人员,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场区建有围墙,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废水、粪便等养殖废弃物收集和处理系统正常运转,禁止在养殖场内外露天堆放粪便,严禁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毛皮动物胴体禁止食用和用于食品、饲料加工等原料,必须定点进行资源化利用加工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养殖者交易皮张时,需依法提供合法取皮和检疫证明,禁止无证皮张交易和流通。
四、涉及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毛皮动物养殖、利用、交易、运输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五、执行标准
《LYT 2689-2016貂、狐、貉繁育利用规范》(国家林业局2016年7月27日发布,201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六、注意事项
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近期国家的多部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动物检疫等法规要修订,为使我市的办法不违背新的上位法有关条款,本办法将根据上位法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七、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的毛皮动物,主要指以生产、利用毛皮为目的,人工繁育的貂、狐、貉等动物。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养殖貉、狐存栏1000只以上,貂3000只以上的养殖场。养殖量低于上述标准的称为养殖户。
八、惠民利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对主动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新建或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定点取皮点建设等给予资金奖补,对胴体集中管理及无害化处理给予适当补贴。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出台前,驯养繁殖毛皮动物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现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有关规定,国家农业农村部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进行了修改,将貂、狐、貉列入《目录》,今后养殖貂、狐、貉等毛皮动物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