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林罚决字〔2023〕1号
单位名称:秦皇岛冀弘渔岛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秦皇岛渔岛景区
1、根据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林业局生态修复和资源管理科案件移交,本机关于2023年8月17日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4年秦皇岛冀弘渔岛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团林林场权证范围内的国有林地上,修建野生动物救助站、水泵房和堆放杂物。截至目前,秦皇岛冀弘渔岛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没有取得相关合法手续。我局聘请石家庄市瑞霖自然资源鉴定中心对其违法行为面积、森林类别、地类、林种和现状情况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渔岛总面积0.3106公顷,全部为林地,按地类包括0.0877公顷辅林地,0.2229公顷乔木林地;按森林类别包括0.2979公顷一般公益林地,0.0127公顷重点公益林地。按森林法规定“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占用一般公益林地理应按商品林地对待。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秦皇岛冀弘渔岛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证明。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放弃权利申请书。现依据《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16)第9条细化标准“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秦皇岛冀弘渔岛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秦皇岛冀弘渔岛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壹佰壹拾壹元贰角(62,111.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地址:海港区开发区华山中路2号财政局1层),账号63401301000000215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00025号
秦皇岛市林业局
2023年10月20日